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用

2022-06-02 10:41:22 作者:diaohaiying

1.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只是證據(jù),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者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jù)。也可以作為法院調解或判決交通事故賠償?shù)囊罁?jù)。

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上可見,交通事故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從證據(jù)的種類來看,因為是公安機關制作的,所以應該是一種公文、書證,應該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證據(jù)的一種,能否被法院采信,應當由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判斷,而不是不經審查就予以采納。這個內容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發(fā)布的《關于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第四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有不當?shù)模挥璨尚?,以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可以充分肯定。

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認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依據(jù)的材料不當?shù)?,可以不予采信。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jù)或者有充分理由推翻該證據(jù)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如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或說明理由,法院可根據(jù)相關證據(jù)重新認定案件事實,劃分相關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比例。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作用

在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證據(jù),但它屬于刑事訴訟七種證據(jù)中的哪一種。目前,理論上沒有統(tǒng)一的分類,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數(shù)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屬于鑒定結論,因為其目的是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責任的專門化問題。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隊作出的,實際上卻是由辦案人員作出的。也就是說,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辦案民警既是偵查人員,也是鑒定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取證程序作為鑒定結論與我國現(xiàn)行法律存在沖突。

另一種意見是,事故責任認定書分為書證,屬于公文書證。因為是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內作出的文書,所以這個文書的內容是作為證明案件有關情況的書證。它符合書證證明力的特點,即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記錄的內容既是證據(jù)事實,又是案件事實,二者重合。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意圖與案件事實有關;

(二)書證記載的內容能夠被認可;

(3)書證要有明確的制作人。

由此分析,將事故認定書歸入書證類似乎是合適的。但如果對此作進一步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其制作程序和證明力與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書證要求不符?!缎淌略V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jù)。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j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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