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事故責任書的期限為多長 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何復核
一、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是多長?
基于不同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期限也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結束之日起十日內(nèi)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找到交通事故逃逸者和駕駛人后十日內(nèi)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認定事故責任需要檢驗、鑒定證據(jù)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nèi)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nèi)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無法查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diào)查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何審查?
復核申請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將失去復核機會。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申請后五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申請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駛離道路時發(fā)生的事故。
復核期間,任何一方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經(jīng)審查:
1.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或者調(diào)查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審查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diào)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審查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nèi)重新調(diào)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diào)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nèi),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diào)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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