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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無壓力 消費者盼汽車召回制度早日出臺

出處:pc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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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8 10:03] 作者:李秀玲


  針對目前有關“召回制度尚缺乏法律基礎”的說法,中消協(xié)投訴與法律事務部副主任韓華勝指出針對“我國實行汽車召回制度尚缺乏法律基礎”的提法,一直關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制定工作的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副主任韓華勝先生2月14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召回制度是政府對消費者的一種必要的保護措施,消費者盼望召回制度早日出臺。

  目前,不是我們生產的汽車沒有隱患,由于問題車的出現(xiàn),致使成規(guī)模的消費者遇到同樣問題而得不到及時解決的事件常有耳聞。但由于我國目前尚沒有召回制度,使一些本該召回的車被隱瞞、被拖延,使生產問題車的廠家毫無壓力。

  韓華勝認為,持“召回制度尚缺乏法律基礎”說法的人可能有兩點認識誤區(qū):一是召回制度必須在所有法律全部完善以后方可正式實施;二是只有自己參與制定的法律才是“國家大法”。

  對此,韓華勝舉例說明,縱觀世界各國實行的召回制度,也不是等到所有相關法律全部健全之后才開始實行的。以日本為例,日本是1969年開始引進汽車召回制度的,但一直到了1994年才在日本的《交通運輸法》中有了關于召回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同樣,韓國是1992年開始實行召回制度的,而它的相關法律是2000年才頒布,2002年開始實施的。

  再說我國法律,也不是沒有關于召回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二款就曾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發(fā)現(xiàn)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治危害發(fā)生的措施!笔聦嵶C明,世界上很多國家也不是依據(jù)汽車方面的專門法律制定的召回制度。如,新西蘭是依據(jù)消費者保護法制定的召回制度,巴西是依據(jù)民法制定的召回制度,澳大利亞則是依據(jù)商業(yè)貿易法制定的召回制度。

  隨著我國汽車業(yè)的迅速發(fā)展,2002年我國的汽車產量已達到310萬輛,消費者對汽車的需求呈迅速上升之勢,廣大消費者對召回制度盡快出臺的呼聲越來越高,在這里,我們不妨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以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維護,使我國的汽車工業(yè)得到更加健康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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