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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交通事故欲“私了” 方知麻煩如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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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6:31] 作者:李罡 孫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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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賈女士的駕車春節(jié)前被一位張姓司機追尾,經(jīng)交警現(xiàn)場處理認定張姓司機負全責。按照市交通管理局出臺的《29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快速解決辦法》,賈女士和張司機簽訂了“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而事后當賈女士按照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找張姓司機索要1000元修車款時,張姓司機卻以1000元修車費太高而提出疑義,此后張姓司機就不再接聽賈女士的電話,無奈之下賈女士只好向法院起訴。

  本來認為交通事故“私了”能夠減少很多麻煩,沒想到最后的結(jié)果卻是比過去由交管部門直接處理還“勞民傷財”。記者昨天從西城法院民二庭了解到:當天該庭受理的十來起民事案件中3起是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引發(fā)的糾紛案。據(jù)悉,自從去年北京市交管部門出臺該辦法后,僅西城法院就已經(jīng)受理了幾十起同類案件。

  2003年11月17日上午,金小姐在金融街停車場交費口交費時,恰遇王先生倒車,王先生的車將金小姐新買的“寶貝”保險杠撞掉。王先生當即表示自己負全責。按照北京市新出臺的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兩人簽署了“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中規(guī)定由金小姐到王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xù)。

  二人到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對金小姐車輛的損壞情況進行了評估,評估的修復款為150元,而金小姐到自己選定的一家修理廠修車卻花費了800元。金小姐認為負全責的王先生應該按照實際修車費支付800元,而王先生則認為既然二人已經(jīng)簽署了“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就應視為有了合同約定,應該按照協(xié)議書上約定的由保險公司評估賠償。協(xié)商不成金小姐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2003年11月9日,李師傅的桑塔納出租車在積水潭橋上被一輛捷達追尾,經(jīng)交通隊處理捷達負全責。李師傅要求捷達車主承擔其在被撞車修車停運期間的經(jīng)濟損失2800余元,捷達車主不同意,李師傅向法院起訴。

  據(jù)西城法院的法官介紹說,從目前該院審理的這類案件看,主要有幾種類型:

  一是肇事司機失信,只要現(xiàn)場糊弄過去就再也找不到人,打手機不接,家里電話是假號,為幾百元的修車費把受損車主折騰個夠,由于《辦法》強調(diào)的是事故雙方自行解決,一些無賴司機就鉆沒有機構(gòu)對自行處理進行監(jiān)督的空子;

  其二,由于事故現(xiàn)場雙方簽訂的“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中,并沒有車被撞了什么部位,詳細的損傷情況,一些車輛被撞的司機也有借機在修車時玩“貓膩”,明明被撞了保險杠卻借機把其他部位也帶手修一下,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

  第三種情況是事故雙方在保險公司評估的車輛修復款和實際修車款上出現(xiàn)爭議,比如像上面介紹的金小姐和王先生的糾紛,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法院也是第一次碰到這種糾紛,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簽字的協(xié)議書是否是合同?這個問題要等合議庭合議后才能給出答案。

  第四種情況是被撞車主因為事故不僅要付出修車費用,還可能帶來誤工費、通訊費、打車費等等,但是這些費用是否該由肇事司機承擔、如何承擔?雙方也容易產(chǎn)生爭議。(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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