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用車玩車 / 法規(guī)
《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全文

出處:pcauto
責任編輯:firefly

[03-8-16 11:47] 作者:國家質監(jiān)總局


建立和實行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是近年來日益受到關注的一個社會熱點話題,它與老百姓的日常生產息息相關。日前,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全文刊登《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旨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以國家質檢總局令發(fā)布。

鑒于汽車召回制度涉及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質檢總局現將《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向社會公布,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以追求更高的立法透明度和立法質量,增強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汽車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汽車產品的制造商對其生產的缺陷汽車產品依本規(guī)定履行召回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費用;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應當協助制造商履行召回義務;車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車產品所受損失以及其他相關爭議的解決,依其與制造商或銷售商、租賃商等約定,或者適用其他法律、法規(guī)。

  第四條 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本規(guī)定所稱缺陷時,制造商應按照本規(guī)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第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07.1)中所規(guī)定的,用于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不包括農用運輸車)。

  本規(guī)定中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體包括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以及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兩種情形。

  本規(guī)定中所稱制造商,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制造、組裝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fā)產品合格證的企業(yè),以及將制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yè)。

  本規(guī)定中所稱銷售商,指銷售汽車產品,并收取貨款、開具發(fā)票的企業(yè)。

  本規(guī)定中所稱租賃商,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汽車產品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guī)定中所稱修理商,指為汽車產品提供維護、修理服務的企業(yè)和個人。

  本規(guī)定所稱進口商,指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國境內的企業(yè)。進口商可以視同為汽車產品制造商。

  本規(guī)定中所稱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租賃商、進口商,統(tǒng)稱經營者。

  本規(guī)定中所稱車主,包括以使用為目的依法享有汽車產品所有權,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汽車產品,根據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車款前尚未獲得汽車產品所有權,但已獲得完全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根據租賃合同,獲得汽車產品使用權的承租人。

  本規(guī)定中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guī)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有關方面關于缺陷的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項,并由制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陷的過程。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下一頁]

發(fā)給好友 專家問答 投稿給我們 加入收藏 返回頂部




相關文章:


汽車搜索

今日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