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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召回“草案”內容還有待完善

出處:pcauto
責任編輯:bear

[02-11-8 11:10] 作者:經濟參考報


  在經過漫長的討論與等待之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前不久終于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向全社會公布,這對于正在快速發(fā)展中的中國汽車工業(yè)意義重大。由于是草案,要征求社會意見,各方人士在11月20日之前均可通過公開渠道將建議反饋到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目前,對缺陷汽車召回草案的研究與討論正處于熱烈進行之中,記者為此采訪了業(yè)內有關人士。他們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的出臺都表現出歡迎態(tài)度,同時指出了該草案的若干有待完善之處。

  有待完善之一:執(zhí)法主體不明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是《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的制定者,該局承擔著全國上萬種產品的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工作,是否還有足夠的能力去擔負汽車這一大類產品那如此紛繁復雜的質檢工作值得商榷。

  對于汽車產品出現的質量問題,目前作為國家政府主管部門的諸如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等,都是具有處理權力的機構。然而真正能夠全權負責處理這方面事務的機構尚未出現。在汽車工業(yè)發(fā)達國家,如美國有交通部所屬的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日本有運輸省這些專門機構行使管理部門的職權。因此有業(yè)內人士呼吁,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一家是無法辦成涉及面如此眾多之事的,只有重新建立起一個機構,即獨立于現有各主管部門,又能協調好各部門之間的關系,才能正常操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規(guī)定。

  有待完善之二:配套法規(guī)太少

  中國汽車工業(yè)發(fā)展研究所高級研究員賈新光認為,《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guī)定》從嚴格意義上講不是法,只是行政法規(guī)。在我國,實施汽車召回的制度環(huán)境目前顯然不夠健全,汽車工業(yè)領域的《汽車法》至今尚未出臺,目前適用于解決汽車及零配件產品糾紛的法律依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而這些法律框架大、線條粗,在解決日益增多的汽車產品投訴時可操作性不強。業(yè)界期待已久的具備汽車行業(yè)特性的另一部重要配套法規(guī)——汽車“三包”規(guī)定至今仍在緊張地制定之中。而這些法律法規(guī)一天不出臺,汽車消費者的權益就一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對于汽車消費者意義同樣十分重大的能夠承擔汽車包修、包換、包退的汽車“三包”制度,賈新光認為最好與缺陷汽車召回制度同時實施,這樣可以最有效地防范危害消費者安全的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使重視和保護消費者利益成為真正有法可依,可以促使相對落后的中國汽車產業(yè)加速走向成熟,早日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環(huán)境。

  有待完善之三:罰則不夠重

  在總數為八章四十七條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中,第七章的罰則共有五條。缺陷汽車召回制正式生效實施后的最大受惠人應該是廣大中國汽車消費者,在解讀剛剛出臺的草案之后,消費者們普遍認為罰則太輕了。

  方先生曾因購買某款轎車出現過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想找廠商退車換車未能成功,又因維修車輛產生重重糾紛,最終憤而將車低價賣掉,蒙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創(chuàng)傷。他指著草案條款對記者說,罰則里一條是予以警告,一條是予以通報批評,對情節(jié)嚴重的才罰款1000至5000元,對故意隱瞞、規(guī)避監(jiān)督、召回后未改好的才罰10000至30000元,這筆罰款數目對于那些汽車生產廠家來說,可能只是生產一輛汽車的利潤,如此惡劣的行為招致的懲罰連傷及皮毛都談不上,就更不要說什么治根治本了,而各種安全隱患帶給汽車消費者的殺傷力卻是巨大的,他們買了你的缺陷車,可能要以生命作為代價。因此說草案的罰則沒有體現出強大的威懾力,不足以懲戒鉆法律空子的廠家。另據了解,正在議訂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就加大了違章處罰力度,有些違章將受到相當于現行罰則幾十倍的懲處。

  有待完善之四:回避環(huán)保和農用車

  通篇閱讀草案,未見“環(huán)!倍,據專家介紹,依照國際慣例,國外幾乎所有的汽車召回制度都是因為汽車的“安全和環(huán)保”有缺陷而召回的。比如規(guī)定汽車在行駛10萬公里之后,其排放必須達到某一標準,否則屬于產品存在缺陷應當召回。國外在進行汽車產品認證時,不僅僅是要通過安全認證,同時還要通過環(huán)保認證。提到環(huán)保,就不能不涉及到汽車的發(fā)動機、凈化器等部件,就連油品的質量也會直接影響到汽車的排放指標。因此有人認為,在目前我國汽車行業(yè)快速淘汰化油器發(fā)動機、普及電噴發(fā)動機,汽車尾氣排放標準不斷提高的過渡時期,汽車產品在環(huán)保方面的介定標準較為復雜。草案在此方面不得已而回避。

  另一個回避的環(huán)節(jié)出現在總則第五條中,特別指出召回缺陷汽車產品不包括農用運輸車。是不是說那些全國各地掛著牌照跑的、數目龐大超過汽車保有量的農用運輸車出現缺陷問題就被擱至一旁了呢?事實上,目前我國交通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多發(fā)的恰恰是這一部分產品。如果將來正式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將農用運輸車排除在外的話,肯定會有不少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流入到廣大農用車市場,到了那時,恐怕政府有關部門又要忙著著手制定什么《缺陷農用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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