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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法問題一籮筐:保險公司從未先掏救命錢

出處: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mahaiyan

[ 2005-01-12 11:28:06 ] 作者:歐陽晨 李桂文 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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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自行車能否放開讓其上路?

  【問題】去年5月1日,是交法施行之日,也是廣州市開始限摩之時。廣州限摩取得初步成效,電動自行車卻前來搶占限摩后留下的空白市場。為此,廣州交警曾在去年發(fā)布消息稱,擬不予給電動自行車上牌,電動自行車也不許上路。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列為非機動車,部分電動自行車零售商對此有異議,進而向法院起訴交警。

  【匯報】劉敬軍稱,《道路交通安全法》雖將電動自行車列為非機動車,但其第十八條規(guī)定,對非機動車能否登記上路行駛,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規(guī)定。由于廣東省的相關規(guī)定尚未出臺,一些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針對此立法空白向廣大消費者大力推銷電動自行車,造成路面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越來越多,影響了交通管理工作。

  有人大代表指出,能否考慮像限摩一樣,通過限制電動自行車行駛的路段逐步壓縮電動自行車的使用。如果大部分市區(qū)道路都受到限制,市民就不會選擇用電動自行車。

  第三者責任險 強制險還是商業(yè)險?

  【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為傷者提供了三道救治防線:醫(yī)院不得拖延救治、第三者責任強制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但在實際操作中,搶救費用依然存在種種問題。

  【匯報】昨日,交警部門在匯報時反映,在搶救費用問題上,保險公司以目前廣州市車輛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并非同一種保險而不同意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范圍內預付交通事故搶救費用,延誤了部分交通事故傷者的治療;同時,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仍未建立。

  廣州交警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自安全法施行前,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曾主動協(xié)調廣州市衛(wèi)生局、保險同業(yè)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督促并協(xié)調各醫(yī)院和保險公司依法履行救治交通事故傷員及墊付醫(yī)療費用的義務,并達成一定的共識。但由于保險法中的相關條款依然與安全法存在差異,保險公司于是將第三者責任險看成是商業(yè)險,并拒絕預付交通事故搶救費用。

  司法四難題:法律沖突空白 法院難以斷案

  昨日,市中院副院長余明永在向人大執(zhí)法檢查組匯報時說,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首先拿錢搶救人命。但新法實施8個多月,廣州卻沒有一宗保險公司先行支付搶救費用的案例,原因是《交法》與《保險法》對保險賠付責任的規(guī)定不一致。

  保險公司是否要先掏錢救人?

  【新規(guī)】在以前,“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付,要首先確定被保險人對受害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才能計算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shù)谋kU金數(shù)額,然后保險公司再拿出錢來賠償受害人。但根據(jù)新法,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意味著在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時,無論如何,保險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首先把錢拿出來,用于搶救人命。

  【匯報】余明永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往往以商業(yè)保險免責條款予以抗辯,廣州至今沒有一宗保險公司先行支付搶救費用的案例!侗kU法》規(guī)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是一回事:第三者責任保險是自愿的,屬于商業(yè)保險,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強制的,屬于法定責任保險。目前,廣州市的做法是根據(jù)省法院的意見,將第三者責任保險視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做法雖然充分保護弱者的利益,但法律的沖突有待立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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